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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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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险: 康泰终身险 附加重疾终身 附加防癌终身 住院安心99 附加住院医疗 附加住院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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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投保范围:

  年龄为
355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严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和出院疗养保险金三项责任。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90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的住院治疗或在保单生效之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约定的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每一保单年度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为180天
  
2、严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严重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前项约定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并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严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每一保单年度内严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为180天。
  3、出院疗养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结束出院后,本公司按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给付出院疗养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每一保单年度内出院疗养保险金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同一次住院上述各项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均为90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和下次入院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若住院期间施行表2所列择期手术,各项保险金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的50%给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施行表2所列择期手术,各项责任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全额给付。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二、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患
三、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和染色体异常;
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七、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六个档次(见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
  
本合同的档次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十五天者,须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否则,本公司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 保险金的申请: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时,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出院疗养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严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应的检验报告。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本条所列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
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严重疾病〗 指被保险人所患下列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死:指因动脉粥样硬化及其他原因造成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三、颅脑出血:指因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原因所导致的原发性颅内出血。具体包括脑内出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腔内出血。

四、流脑: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所引起的化脓性脑膜炎。

五、乙脑:即流行性乙型脑炎,指因乙脑病毒感染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病变为主的急性传染病。

六、狂犬病:指因狂犬病病毒感染所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传染病。

七、霍乱:指因霍乱弧菌感染引起的急性腹泻。

〖择期手术〗 指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本条款所指择期手术见表2。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在保单上予以说明。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较大者”+2.0%计算。

1:《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保险金额表

保险责任
档次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严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出院疗养保险金/天

一挡

30

100

10

二档

50

120

10

三档

80

140

10

四档

100

160

15

五档

150

180

15

六档

200

200

15

每保单年度最多给付天数

180天

180天

180天


2择期手术表

各类良性肿瘤摘除术

大隐静脉曲张高位结扎、切断、剥脱术

甲状舌管囊肿或瘘管切除术

甲状腺腺瘤和囊肿摘除术

甲亢和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大部切除术

疝修补术

胃、十二指肠溃疡胃大部切除术、迷走神经切断术

胃、十二指肠憩室切除术

慢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

小肠息肉、憩室小肠部分切除吻合术

脾结核、脾囊肿、脾功能亢进的脾切除术

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囊息肉的胆囊切除术

胆总管结石胆总管切开取石及引流术

肝内胆管结石肝切除术

肝囊肿、胰腺囊肿的切除或引流术

门静脉高压症的手术治疗

癫痫病灶、各类息肉、痔、肛瘘的手术治疗

肾和输尿管结石、肾结核的肾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和肾切除术

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摘除术

睾丸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翻转术

骨髓炎、结核的病灶清除术

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的各类切除术

扁桃体疾患扁桃体切除术

白内障摘除术

慢性鼻窦炎鼻窦根治术

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

 

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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