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厦门保险业务|平安保险厦门公司|医疗健康保险|分红保险|意外保险|少儿保险|定期和终身保险|两全保险|养老保险|万能险
厦门汽车保险业务|机动车辆保险|平安车辆保险 厦门产险业务|财产保险|火灾保险|工程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住房保险|责任险
厦门团体保险业务|平安团险|养老金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普通寿险|综合保险|团体寿险产品
平安保险|优秀代理人
|专业保险顾问
保险常识 保险知识
机动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
团体保险
您的当前位置:保险 -> 保险常识/保险知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3〕67号)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与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对职工出生日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今后,各地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规定,对职工的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版权所有©2000-2002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摘编,违者必究!Copyright(c)2001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友情连接:厦门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厦门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厦门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厦门保险|平安保险公司,网络监控软件
北京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优秀代理人|专业保险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