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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厦门分公司凯旋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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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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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险种特点:
  极短期险种,意外身故、意外医疗、意外残疾,保障全面。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举例:
  某人短期出差5天,公司为其投保《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其中意外伤害保额2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共交保费 = (0.5 + 0.3*4)*2 + (0.9 + 0.5*4)*2 =9.2元。若出险,则此人最多可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2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按"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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