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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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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险种特点
  保障用气安全,价格低廉,投保简便。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民用燃气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举例:
  某住户投保《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额为2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为10000元,这个住户须缴费7元/年,若发生意外,其家人最多可得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元,由此引起的医疗费10000元,若造成残疾可依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获得相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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